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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家銀行合計被罰4420萬港元
11月1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 (以下簡稱“金管局”)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四家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
處罰對象:金融管理專員對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亞洲”)、中國信托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中國信托香港”)、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工銀亞洲”) 及UBS AG香港分行 (“UBSHK”) 處以合共4420萬港元的罰款,并按需要發出糾正相關違規情況的命令。
處罰金額:4家銀行中,工銀亞洲面對的罰款金額最高,為2070萬港元,其次是UBSHK為900萬港元,建銀亞洲和中國信托香港的罰款金額分別為850萬港元和600萬港元。
處罰原因:四家銀行沒有透過恒??蛻舯M職審查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系的責任;其中中國信托香港沒有採取適當復核措施,以確保其所取得有關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而建行亞洲、工銀亞洲及UBSHK沒有及時就某些客戶進行定期復核。
至于在某些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中國信托香港及工銀亞洲沒有就部分客戶遵守以下規定:采取合理措施以確立有關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財富來源,及該業務關系所涉及的資金來源;或采取額外措施以減低所涉及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此外,上述四間銀行均沒有遵守要求,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其中建行亞洲就須作出審查的交易警示採用的甄選淮則過于局限,而UBSHK的缺失則包括在抽取到期進行定期復核的客戶風險狀況方面存在系統錯誤。
華融期貨違反反洗錢遭處罰
處罰對象:華融期貨
處罰金額:44萬
處罰原因:未按要求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11月15日,華融證券(持有華融期貨92.5%股份)發布公布稱,子公司華融期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華融期貨新建立業務關系的部分客戶在業務系統中的職業信息與反洗錢系統中顯示的職業信息不一致,違反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幸罁嚓P規定,對其處以罰款44萬元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要求,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應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并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銀保監開出首批反洗錢罰單
處罰對象:郵政銀行
處罰金額:30萬
處罰原因:未按要求識別 核實客戶都身份
2021年10月14日,黑龍江銀保監局開出公開了3張罰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開發區營業所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被處以罰款30萬元。同時,該營業所還有2名相關責任人遭到警告處罰。
相比這次罰單本身,銀保監系統針對銀行業反洗錢問題直接進行處罰,或許更令人關注。
銀保監本次的處罰依據為:
1、《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銀保監會令〔2019〕1號)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對其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有效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其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條例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相應措施。